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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出台规定 提出防止滥发文件新要求

时间:2019-06-28 03:19:03    整理:Admin

  中新网贵阳6月27日电 (冷桂玉)记者27日从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贵州日前公布《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提出防止滥发文件新要求:不得设定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证明等事项,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。

  贵州省司法厅党委委员、副厅长冯小山表示,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具有普遍的约束力,可以规范社会公众、企业等组织的行为,通常被称为“红头文件”,如果质量不高,带来的问题会十分严重,侵害的往往是大多数人的权益。

  《规定》要求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守五个“不得”,即不得设定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证明等事项,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;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、企业和社会自律、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;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;不得违法减损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;不得增加法律、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等。

  为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对基层减负有关要求,《规定》提出: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,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,不得重复发文、照搬照抄。除有明确规定外,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要求下级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。

  贵州省司法厅党委委员、副厅长、新闻发言人胡勇表示,原《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》自2014年3月1日实施以来,对从源头上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、推动保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,原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,重新制定《规定》,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,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。

  《规定》共8章53条,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、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、适用范围、起草、审核、审议公布、备案和监督、清理、法律责任等内容。

  《规定》强化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管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;完善备案监督制度;健全动态清理工作机制;建立建议审查制度;健全审查协作机制。畅通民意诉求渠道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,可以提出审查建议。(完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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