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媒刊文:“法”不该被陈水扁“凌迟”
台湾《中国时报》今日发表前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副秘书长罗智强的评论文章指出,蔡英文若想解决陈水扁问题,社会上一直存在两种声音,一种是政治解决,一种是“法律”解决。通过政治解决,但最大问题就是政治本就没标准,容易造成社会反感;最好的解方,还是回到“法律”,但蔡英文也要自担为贪污护航的责任。
评论摘编如下:
陈水扁以“带病之身”趴趴走,台中监狱放话“若恢复健康即要返监执行”,台湾“高等法院”也将传唤陈水扁,确认其健康状态,再决定是否续审陈水扁案。陈水扁的议题仍然纠结。该怎么解呢?
先从一段“往事”谈起,在2012年到2013年笔者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副秘书长期间,当时“特赦”陈水扁或保外就医的声音不断,我常听到一种“政治意见”:陈水扁重病于狱中的新闻不断,不管他的病是真是假,终究不断撕裂着台湾,激化社会的对立。建议马英九“允许”陈水扁“保外就医”,或者将陈水扁“特赦”,以促进和解。
于保外就医的情形,马英九的思考很简单,应由监所依“法律”的医疗评鉴程序,依专业判断,台湾地区领导人无“权”也不具“专业”介入。
那“特赦”呢?“特赦”是“宪法”赋予台湾地区领导人的职权,不算“干涉司法”吧?然而,就算不考虑“特赦”的衡平性,例如,“特赦”一个贪污的前台湾地区领导人,是否变相鼓励当局的贪渎之风?就算马英九接纳所谓“团结为重”的政治意见,“特赦”陈水扁的问题仍然在。
因为依照“赦免法”第3条:“受罪刑宣告之人经特赦者,免除其刑之执行。”陈水扁目前被判决定案的分别是:“龙潭购地案”、“陈敏熏买官案”、“龙潭洗钱案”、“元大并复华案”等4案。这4案件是“赦免法”所谓“受罪刑宣告”,台湾地区领导人有“特赦”之权,其效力就是“免除其刑之执行”。也就是,陈水扁在“这4个案件”中剩下的刑期不用再执行。
然而,陈水扁贪渎牵连极广,不只这4件定案的案子,有很多案子只审到一半,就因陈水扁祭出包括身体因素在内的程序延迟,悬而未定。这些案件包括:“公务机要费案”、“国泰并世华案”、“教唆伪证罪案”、“侵占公文罪案”等。这些还没判决的案件都未“受罪刑宣告”,都不在台湾地区领导人“特赦”范围之内。
说明这些过程,是想给蔡英文建议。对于陈水扁问题,社会上一直存在两种声音,一种是政治解决,一种是“法律”解决。但事实上,政治解决不但有悖“宪法”第7条的平等权,也就是为什么当过台湾地区领导人的人可以拥有“法”外的特权,身体明明无大碍,却可以保外就医,而其他的受刑人却不可以?而更大的问题却在于,“政治”本身就没有标准。
在2年前,民意对陈水扁保外就医普遍同情,所以从政治考虑上,好像该保外就医?但最近台湾《中时》民调显示,41.4%的受访者认为陈水扁该回监,远大于32.6%支持继续保外就医的受访者,好像又不该保外就医?
哪一个民意是民意?哪样的政治算正确,莫衷一是。陈水扁的问题之所以让蔡英文头痛万分,也正是她想要政治解决。其结果就是在“法治”与“法律”被凌迟的同时,蔡英文的声望也一并被车裂。
最好的解方,还是回到“法律”,依“监狱行刑法”处理,陈水扁若不符合保外医治的情形,台中监狱就应该要陈水扁回监;而若蔡英文要“特赦”,那就必须修“赦免法”,扩大台湾地区领导人的“特赦”范围,但蔡英文也要自担为贪污护航的责任。(作者为前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副秘书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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